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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瘦肉精” 一人被判死缓

刑事案例   2017-04-10 03:40:25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二】  生产销售瘦肉精 一人被判死缓
 刘襄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想象竞合犯  
    裁判要点
      行为人明知国家严禁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为攫取暴利,置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大肆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专供生猪饲用,致使大量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份的猪肉流入市场,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并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