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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私自开走被扣摩托车被判盗窃

刑事案例   2013-07-16 02:38:56

  近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被告人桂大宝因无证驾驶被交警部门依法暂扣其驾驶的摩托车后,其趁无人看守之机将被暂扣的摩托车私自从停放场所开走,因而被认定犯盗窃罪。一审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3年3月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桂大宝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至融水苗族自治县白云乡甲龙路口时,被正在巡逻检查的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依法暂扣该辆二轮摩托车,并将该车辆放置于融水苗族自治县白云乡派出所停车场内。次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桂大宝到融水苗族自治县白云乡派出所停车场内趁无人看守之机,将其被暂扣的摩托车盗走。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64元。被告人桂大宝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受到讯问时,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被暂扣摩托车的事实。

  融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桂大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被公安机关依法暂扣的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4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桂大宝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受到讯问时,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摩托车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桂大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