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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设路障收取过路费 糊涂男获刑3年罚1千

刑事案例   2013-07-16 02:34:33

  为了找钱买香烟,在自己家门前设置障碍拦截路过本屯的车辆索要“过路费”,结果触犯了刑律。7月9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受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宣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张效铭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6月20日15时左右,家住田阳县那坡镇那芘村那吉屯的张效铭从邻居家中喝酒出来,欲到本屯公路对面的商店购买香烟,见到许多货车路过本屯的公路,遂萌生向司机索要“过路费”买香烟的念头。于是张效铭便在自己家门前的公路中间放置砖头及竹子等障碍物,同时手中还拿起一块砖头站在公路中间。不久便拦下一辆货车,并对司机说:“要想过去就交5元钱,不然就还给走,否则后果自负”,司机见状,被迫交给张效铭5元钱后才能通行。随后,张效铭又先后拦下两辆货车,威胁司机要钱,但其中一名司机不予理睬,强行驾车离开现场。张效铭见状恼羞成怒,就回家中拿了一把镰刀,又拦下一辆货车,向司机索要“过路费”,货车司机害怕被迫交给张效铭5元钱。之后,张效铭仍手持镰刀继续向后来的几辆货车司机索要“过路费”,但遭到司机的拒绝,正当张效铭还与司机争吵的时候,被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

  田阳县人民法院根据以上的事实,以抢劫罪对张效铭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后,张效铭不服,认为其有中止犯罪和自首情节,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效铭采取拦路手段,暴力威胁劫取他人合法财物,社会危害性大,且也没有中止犯罪和自首情节,遂驳回张效铭的上诉请求,维持田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